《论自由》中的“中国” 2006年5月20是密尔诞辰二百周年的纪念日。相比于隔三差五就要附会一几声的许多鸡毛蒜皮的纪念来说,“200”周年按“理”说应是一个很起眼的数字了,但学界似乎很少有人注意这个日子,听凭它像“5.16”一样,在一片“祥和”和“宁静”的气氛中从我们身边划过的远去。作为一名从事政治哲学教学与研究的“好事者”,内心深处那股对“自由”的执着,驱使我为此能做点什么。借向某论坛提交论文的机会,对《论自由》1中涉及“中国”字样的片断加以罗列和整理,以服务于该领域其他专家们的关注和深入研究。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一位与马克思分享了许多共同思想来源(亚当·斯密、圣西门等),与马克思共同经历和目睹了十九世纪大半个时期的英国政治经济的病状,但却有着不同理解、开出不同药方的思想家。他有学者被看作是“西方思想史上最后一位伟大的文艺复兴思想家,非凡地把所有知识作为他的研究领域”2。这其中包含有他对中国的遥知和阔论。
密尔一生著书颇丰,主要作品有《逻辑学原理》、《政治经常学原理》、《功利主义》、《论自由》、《密尔自传》等,另外还有大量的评论和书信,后被人整理成《密尔作品选集》三十多卷出版。本文仅以他在1859年发表的《论自由》为蓝本,从他对“自由(权)”这一主题的诸多论述中,挖掘和整理他对“中国”认识和评论,以期对政治哲学在当代中国的繁荣和对中国政治现代化的进程有所启示、有所促进。
中国的孔教和佛教
密尔在《论自由》中对“中国”的第一次提及是在第二章。这一章的主题是“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他在此提出他那非常著名的论题,“假定全体人类减一执有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人执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假如他有权力的话)要使人类沉默较可算为正当”。3
密尔在论证“人们试图用权威加以压制的那个意见有可能是真确的”这一观点时,为了表述清楚他的“世界”观,提到了“北京”。密尔认为,不同的类属的人对“世界”不同的理解。就每个个人来说,他所理解的世界是“指世界中他所接触到的一部分,如他的党、他的派、他的教会、他的社会阶级”;接近自由主义的人,对世界的理解广泛到“他自己的国度或者他自己的时代”。决定一个人从这个世界中选取什么来做他的依赖对象,“仅仅是偶然的机遇”,使一个人“在伦敦成为一个牧师的一些原因同样也会早使他在北京成为一个佛教徒或孔教徒”。4
密尔在这里本想要表达的意思是,时代同个人一样可能错误,每个时代都曾抱有许多被随后的时代视为错误和荒谬的意见。从他对伦敦牧师和北京孔教徒的对比中可以推出,孔教徒生活的北京比牧师生活的伦敦更“错误”和“荒谬”。
“论个性”是《论自由》第三章的主题,密尔在这一章中指出,以一个人的个性特征为行为准则,是人类幸福的主要因素之一,同时也是个人进步和社会进步诸要素当中一个颇为主要的因素。密尔在这一章三处共五次提到“中国”;另外还间接地涉及到中国一次。
中国的妇女的裹脚(Chinese Lady’s Foot):压抑和限制个性的“范例”
个性是人类幸福的主要因素之一,但当时英国的公众意见在密尔看来有一个明显的趋向,它越来越显现出对“个性的任何显著表现不能宽容”。密尔认为,这种公众意见无非就是人类的普遍平均(the general average of mankind),它的智慧(intellect)和意向偏好(inclinations)均现平庸。用这样一种“普遍准则”作为标准要求每一个人,乃是要(他们)对任何事物都不存强烈欲望,“其性格的理想乃是要没有任何显著的个性特征;乃是要用压束的办法,像中国妇女裹脚那样,斫丧人性中每一突出特立的部分,把在轮廓上显有异征的人都造成碌碌凡庸之辈”。5
中国没有“历史”
密尔将自由视为“进步的唯一可靠的而永久的源泉”,自由精神就是进步精神;与自由相对的习俗,尤其是“习俗的专制在任何地方对于人类前进都是一个持久的障碍”。因此,在他看来,“自由与权威”、“臣民与政府”之间的斗争“构成人类历史中的主要瞩目之点”,这也就是说,人类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它们之间的斗争史。
密尔从这个意义上得出,“世界的大部分还没历史,因为习俗专制还是十分完备 (The despotism of custom is complete)。整个东方的情况都是这样”。6
在没有历史这一点上,密尔虽然没有直接提到中国,但“整个东方”显然包括中国在内了。
中国(中国的教育制度和政治制度):前车之鉴
密尔首先盛赞中国是一个富有“才能”和“智慧”(在某些方面)的民族。难得的好运使得中国很早就有了一套特别好的习俗,有一套用以将最好的智慧印烙于群体中每个成员心灵之中的精巧工具,并确保那些与这种智慧最相合宜的人们坐在荣耀和权力的位子上。它们是人类前进和中国曾经辉煌的奥秘。如果哪个民族做到这一点,那么她将站在世界运动的前列。
但密尔哀叹,由于这些东西后来在中国变成静止的了,且几千年来原封不动。一切事情都以习俗为论据,都最后都取断于习俗;符合习俗就是“正义”,就是“正当”;很少有人(包括绝大多数国君)没有人想到对习俗的抗拒。这样一度有过的首创性和智慧被消蚀掉;在社会成员的个性消失和整个民族的性格不再充满活力的时候,这个民族停止下来了。现在“如果想会有所改进,那必定要依靠外国人”。7
在密尔看来,欧洲现有的进步和多方面的发展,完全是因为受惠于那源自社会成员性格及教养多样而产生各种各样的方法和价值。密尔以中国的悲剧警告他自己同时代的人,欧洲之“保有这项惠益,也已开始是在一个减少得可观的程度上了。它正朝着那种要使一人都成为一样的中国理想断然前进”;8英国今天同样正走向“用同一格言同一规律来管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近代公众意见的王朝(掌权)实在等于中国那种教育制度和政治制度”。如果英国和欧洲其他国家继续听任公众意见的暴政,不能使个性成功地肯定自己,反对公众意见的束缚,那么无论它的过去和现在多么高贵,“也将趋于变成另一个中国”。9
中国的一夫多妻制
在第四章中,密尔讨论了“社会权威凌驾于个人之上的限度”。他的主要观点是,“凡主要关涉在个人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个性,凡主要关涉在社会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社会”。10
为了论证这一观点,密尔列举了大量的例子,其中之一是有关对“摩门教主义”进行迫害的例子。因为教义的缘故,摩门教的先知及创始人被一群暴民处死,它的许多追随者也遭到同样的厄运;其余则被强行驱逐出生之养之的故土,不得不在荒凉的沙漠偷生。即使这样,当时英国国内有许多人还不愿善罢甘休,公开呼吁派遣一支远征军,用武力迫使他们与他人的意见归于一致。密尔本人虽然鄙视摩门教,但他却不赞成对摩门教进行如此这般的打击和迫害。
摩门教之所以不被宽容,之所以引起人们的强烈反感,无非是因为它的教义认可了一夫多妻制,而这个婚姻制度其实也为回教徒以及中国人所允许,“但在使用英国语言和自认为基督教徒的人们行来则会激起不能压熄的深恶痛绝”;其实,女人“愿为诸妻之一,聊胜于不得为妻”。11
为向中国输入鸦片辩护
密尔的《论自由》的最后一章“本文教义的应用”,接第四章继续讨论“社会权威凌驾于个人之上的限度”。他在这一章中主要是运用示例,从细节上对自己在本书中所陈述的原则进行一些评议。
在提到贸易的时候,密尔不主张政府对商品进行限价和规定制造程序的作法,并陈述了他对自由贸易原则的理解。他认为,做到价廉而物美最有效的办法是让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完全自由,并让购买者的随意和到处选购成为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唯一制约。
密尔认为,自由贸易原则和个人自由原则虽然立足于不同的根据但却同等坚实:对贸易的限制和对以贸易为目的的生产进行限制行为(restrictions),都是拘束(restraints);而凡是拘束就必是罪恶。当然,密尔并不反对对应由社会予以拘束的行为发生影响,如防止欺诈、卫生预防、安全作业、危险保护等合法性要求和控制。但在另一方面,密尔认为“也有一些干涉贸易的问题在本质上就是自由问题,……像禁止对中国输入鸦片,像禁止出售毒药,总之,凡目标在于使人们不可能得到或难于得到某一货物的干涉都属于这一类”。12
这也就是说,密尔之所以赞成向中国输入鸦片,原因在于,如果禁止输入,就有可能限制中国民众对鸦片的购买,有可能使中国的购买者不可能或难以得到这种“毒品”。密尔认为,对毒药(品)限制的唯一合法条件是,“毒药的购买和使用是除为犯谋杀罪行外无其他目的”。13鸦片显然不属于密尔所能认定的这样一种毒品了。
中国的高官是专制政府的工具和傀儡(Creature)
有关政府干涉的限度,是密尔在《论自由》第五章讨论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密尔认为,在有些事情上,即使不涉及对自由原则的侵犯,也不容政府来干涉。此类事情大致有三:A、若由个人来办,比由政府去做更好一些;B、虽然有些事情从总的情况来看,个体自己动手未必就比就政府操办好,在这种情况下还是仍由个体来做为好,因为这是对个体在精神、才能、主动性以及判断力等方面的一种锻炼和发展;C、“不必要的增政府的权力,会有很大的祸患”。14
尤其是对于第三点(C),密尔做出了颇有见底的预见:“假如公路、铁路、银行、保险机关、巨大的合股公司、大学以及各种公共慈善机关等都变成政府的分支机构;再假如城市自治机关(municipal corporations)和地方议事会及现在传留给他们的一切也都变成中央行政系统的一些部门;又假如所有这些不同事业的从业人员都由政府来任用和支付薪金,因而其生活的每一提高都要巴望政府来赐予;那么,即使有一切所谓出版自由和平民的立法组织,也不中以使这个国度或任何国度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自由之国。并且,这种行政机器愈是构造得有效率和科学化,网罗最有资格的能手来操纵这个机器的办法愈是巧妙,为患就愈大”。15
在写完这段极富有预言性的警语之后,密尔对当时世界上几个“大”国逐一作了分析和评点。
英国:
假如用竞争性的考试办法挑选所有的政府文职雇员,结果只会是这个国家所有的受教育者和实践英才都云集到众的官僚机构中,并最终导致这样一种悲剧:体制外之人要想有任何作为就得在求得体制内人士的指导和指挥(一般群众)和向它谋求个人进步(有能力和有志之士)之间做出选择。于是,体制外的所有人都“谋求钻进这个官僚机构,钻进之后又谋求步步高升”,并将其作为他们进取的唯一目标。
俄罗斯:
已经堕入上面提到的密尔上面用以警示英国的那种官僚体制厄运之中。在这种官僚体制中,体制外的普通公众既没有批评这个官僚机构的资格,也没有制约它的能力;即使体制内偶然地涌现出一位有志于改革的最高权力者(沙皇),他也不能实施与这个官僚机构不相符合的改革。
美国:
密尔将美国视为“社会和政府二者都最称民主的国度”16。在他看来,对于美国人来说,“试令没有政府来管他们,他们的任何一个团体都能即时组成政府,以足够的智慧、秩序和果断来进行那个或任何其他公共事务”,对于这样的人民来说,任何一个官僚机构不要指望强使他们去从事他们所不喜欢做的事情。密尔确信,“凡自由人民都应该是这样;而凡能够这样的人民肯定是自由的。”
中国:
与美国的情况不同,中国恰好属于另外一种完全相反的国度。在这种国度中,要办一件事情就必须经过官僚机构去办,这样被官僚机构所真正反对的事情就肯定难以办成了。这种国度奉行的是这样的一种结构,所有具有经验和有实际能力的人被组织化为一种有严格服从纪律的团体,以统治其余的人,且这种组织愈是被完善,愈能将最训练有素、最有能耐的人吸纳进它的结构当中,那么它就愈是更加能够有效地对其体制的成员和其他一切成员进行束缚和管制;最终使“管治者自己成为他们的组织和纪律的奴隶,正不亚于被评为管治者之成为管治者的奴隶”。
基于这种逻辑,密尔得出:“中国的一个大官(a Chinese mandarin)和一个最卑下的家夫一样,同是一种专制政体的工具和傀儡”。17
【注释】
1 “论自由”是现下汉语界对On Liberty的“标准”译法,笔者对此译法持保留态度,但考虑到学术交流之便,暂且用之。此前,严复将其译为“群已权界论”,可以说是对该书内容的精辟提炼。严氏翻译精妙之处其实在于被人们疏忽掉的“权”字上,密尔与其说在论“自由”,不如说是在论“自由权”。因此,“论自由权”不失为加深对On Liberty理解的另外一种视角。
2 Wuegene August, John Mill, Amin at Large, Charles Scribner’s Sons, New York, 1975, p. 5; 转引自[美]苏珊·安德森:《密尔》,崔庆杰 陈慧颖译,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第1页。
3 [英]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9页。
4 [英]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21页;J. Mill: On Liberty, edite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Gertrude Himmelfarb, Penguin Books, 1984, p.78.
5 [英]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82页,译文有改动;J. Mill: On Liberty, edite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Gertrude Himmelfarb, Penguin Books, 1984, p.135.
6 [英]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83页,译文有改动;J. Mill: On Liberty, edite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Gertrude Himmelfarb, Penguin Books, 1984, p.136.
7 [英]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85页;J. Mill: On Liberty, edite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Gertrude Himmelfarb, Penguin Books, 1984, p.137.
8 [英]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86页;J. Mill: On Liberty, edite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Gertrude Himmelfarb, Penguin Books, 1984, p.138.
9 [英]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85页,译文有改动;J. Mill: On Liberty, edite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Gertrude Himmelfarb, Penguin Books, 1984, p.138.
10 [英]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90页。.
11 [英]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10页;J. Mill: On Liberty, edite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Gertrude Himmelfarb, Penguin Books, 1984, p.160.
12 [英]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14页;J. Mill: On Liberty, edite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Gertrude Himmelfarb, Penguin Books, 1984, p.165.
13 [英]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10-111页;J. Mill: On Liberty, edite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Gertrude Himmelfarb, Penguin Books, 1984, p.165.
14 [英]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31页;J. Mill: On Liberty, edite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Gertrude Himmelfarb, Penguin Books, 1984, p.181.
15 [英]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31-132页,译文有改动;J. Mill: On Liberty, edite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Gertrude Himmelfarb, Penguin Books, 1984, p.182.
16 [英]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04页;J. Mill: On Liberty, edite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Gertrude Himmelfarb, Penguin Books, 1984, p.155.
17[英]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34页;J. Mill: On Liberty, edite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Gertrude Himmelfarb, Penguin Books, 1984, p.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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