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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公共产品的供给权归哪家?

公共产品的供给权归哪家?

关于公共产品的定义最权威的应该是萨缪尔森的解释:公共产品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的产品。

       最初公共产品的出现大概是因为某一利益团体因为共同的需要,而由共同的组织提供的服务,诸如为了抵御其他利益团体的侵犯设置军队等。随着利益团体的扩大和进一步发展,为了平衡内部力量防止发生内讧,提供义务教育,医疗服务,交通设施等产品服务。

       应该说萨缪尔森的定义是对公共产品的技术性分析,是从当时已有的公共产品中总结出的属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凡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就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本质属性应该是社会的共同需要,社会需要决定了一种服务或产品是否以公共产品的形式出现,维持一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是社会需要的核心。

       作为众多公共产品中的一种,体育的供给行为由谁执行?毫无疑问,国家/政府应列入供给者之列。那么,是不是象体育这种公共产品单单由国家/政府来提供?企业可不可以?记得一位经济学的吴教授曾经回答过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如何来理解企业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呢?企业的盈利性目的、利润最大化目的决定了其生产的产品/服务不可能同时具备公共产品所应具有的特征-----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其中的矛盾是如何得到调和的?

       仅供引发思考、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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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产品是私人产品的对称,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不完全具有这两种特征的称为“准公共产品”,如公园、电影院等。
  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一是非竞争性。一部分人对某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受益不会影响其他人从这一产品中受益,受益对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例如国防保护了所有公民,其费用以及每一公民从中获得的好处不会因为多生一个小孩或出国一个人而发生变化。二是非排他性。是指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人或某些人所专有,要将一些人排斥在消费过程之外,不让他们享受这一产品的利益是不可能的。例如,消除空气中的污染是一项能为人们带来好处的服务,它使所有人能够生活在新鲜的空气中,要让某些人不能享受到新鲜空气的好处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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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具体到体育应该划分到哪一种类型?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还是私人物品?
      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盲目地说回答,而要首先将体育细分,然后再根据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私人物品的定义来下结论。
       社会体育(大众体育)属于体育事业的范畴,应该是泽被每一位中国公民的,具有明显的共享性和公共产品的两个基本特征,因而,毫无疑问应属于公共产品;具体到一个镇或市的体育中心、文化广场这类大众休闲、娱乐、锻炼的场所则另当别论了。这类公众场所当然是人人都可以来休闲、来锻炼的,人人受益的机会的均等的,表面上不具有排他性,实际上存在着潜在排他性。因为,只有这些场所周围的人才可以享受它所提供的休闲服务,而其他住所较远的公民,甚至外镇、外市的公民已经无形中被排斥在受益群之外,因而,类似的公共场所提供的社会产品应归入准公共产品之列;对于收费型的体育产品,如健身服务产品,其竞争性、排他性是不言而喻的,将其归入私人产品是无可厚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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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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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以为“社会体育(大众体育)属于体育事业的范畴”是个伪命题。
首先,社会体育必须有所指,有所包含吧。那就让他来回答吧,什么是社会体育。其实给其定义,不如寻找他的内容,即包含哪些内容?去游泳池游泳算不算社会体育?普通民众去游泳和国家干部去游泳有没有区别,普通民众和专业游泳运动员去游泳有没有区别,游泳池收费不收费有没有区别?那么什么是社会体育,有一种说法,学校以外的体育活动都是社会体育。如果这个明天成立,那么社会体育就是无所不包的,又怎么成立体育事业还是体育产业,又怎么成立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还有一种说法,社会体育是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以及军队体育共同构成体育的总和,这种说法,还是不能回答社会体育是不是体育事业,社会体育有没有公共产品属性。
其次,社会体育必须有主体、内容和对象。但是公共产品指向的是什么?是产品或者服务。因此。从这个角度说,所谓的社会体育充其量只是和公共产品存在一种交叉关系。
最后,事业相对的是什么?企业?营业?产业?如果这组关系都不那理顺又谈什么属性呢?
天下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之大事必作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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