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具体到体育应该划分到哪一种类型?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还是私人物品?
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盲目地说回答,而要首先将体育细分,然后再根据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私人物品的定义来下结论。
社会体育(大众体育)属于体育事业的范畴,应该是泽被每一位中国公民的,具有明显的共享性和公共产品的两个基本特征,因而,毫无疑问应属于公共产品;具体到一个镇或市的体育中心、文化广场这类大众休闲、娱乐、锻炼的场所则另当别论了。这类公众场所当然是人人都可以来休闲、来锻炼的,人人受益的机会的均等的,表面上不具有排他性,实际上存在着潜在排他性。因为,只有这些场所周围的人才可以享受它所提供的休闲服务,而其他住所较远的公民,甚至外镇、外市的公民已经无形中被排斥在受益群之外,因而,类似的公共场所提供的社会产品应归入准公共产品之列;对于收费型的体育产品,如健身服务产品,其竞争性、排他性是不言而喻的,将其归入私人产品是无可厚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