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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行政足球的下一步

本主题由 小鑫33 于 2007-12-11 10:07 PM 设置高亮

行政足球的下一步

想和大家说说足球体制。中国男足27年来首次在亚洲杯小组未出线。近些天舆论矛头指向了中国“行政足球”。在现在这个具体环境来看,“行政足球”对中国足球的发展已经是弊大于利了。但是发展到今天不是说改就能改的。足球职业化之前,无人问津。现在利润丰厚,“行政长官们”凭什么放弃手中的权利?多数人都有追逐权利的欲望。而假使改掉“行政足球”,那么怎么改?
管办分离、政企分开,完全推向市场?现在条件、时机成熟么?首先法律基础恐怕就不能保障“市场化”的顺利进行。

晕,这个题目太大了,没法说了。大家有什么想法说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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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至上

足球就是足球,其它成分多了,自然水平会下降。其它成分越多,水平下降越厉害。

中国人历来愿意创造神话,就是不信在足球中不能加入其它成分,结果果然水平低得惊人。

果然修成正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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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对中国足球已经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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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ven 的帖子

楼主,你仔细想想,中国什么事没有行政色彩,没有行政干预!除非国家不想、或者暂时顾不上。再说,就是国家不想,社会上有的是人和组织巴不得想往行政上靠。
一句话,国家行政控制了整个社会几乎所有的稀缺资源,他想不管都不行;另外可怜的社会民众,因为一无所有,想不靠行政都不行。这样看来,各方都不得不面对、不得不做的事情,行政足球怎么会改革成功、足球事业如何正常发展呢!
所以什么也别说,把事情想明白就行了,这事根本就懒得管,既然管不了,何必气坏了自己的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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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极必反啊,不过我一直非常喜欢以保护中国足球的态度来看待中国足球的种种问题!
http://q.blog.sina.com.cn/tiyu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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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运动项目不再受行政约束,那不就成了民间组织的自由活动。那行政组织该干什么,能干什么,恐怕很多人还没有想好或者不愿意想吧!盼望改革的春风早日吹遍祖国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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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刘承宜 于 2007-7-24 10:40 AM 发表
足球就是足球,其它成分多了,自然水平会下降。其它成分越多,水平下降越厉害。

中国人历来愿意创造神话,就是不信在足球中不能加入其它成分,结果果然水平低得惊人。

果然修成正果!
对于bz的“足球就是足球”略有些不同看法。

从不同角度,足球可以有很多定义。足球是一个球,是一项运动;足球是一个市场;足球是一种文化。。。其实足球承载很多。今天看了几篇文章都谈到了“文化”。足球代表一种文化,发展也要基于文化。所以产生了不同流派。(文章主要是要说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不适于这项激烈进攻的运动项目。)在欧洲这种“文化”多被叫做“subculture”.看过一篇文章举的例子是巴塞的加泰文化,拉齐奥的纳粹倾向。
其实,就是想说足球不仅是一个球加上22个人。

不论怎样,让足球承载“行政”,在今天环境来看,已经完全限制了足球的发展。但是,想要行政离开中国足球是很难的。
从简单换位思考,如果我是“足协长官们”我肯定不会放弃我手中的权利。从法律角度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运动项目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国际足联也有相关规定:“各国联赛的最初所有权归各国足协。”那么根据以上法律法规,中国足协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足协有权独享足球联赛资源,包括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监督权4项权利。(刘勇,朱罗敬,《当前中国职业足球联赛中政府的作为与不作为》,2006)。文中也提出了一些想法,从法律法规上明确中国足球协会的法律地位和管理权限;市场调节为主,政府干预为辅;明晰产权归属,重置管理结构。

现在看来,如果有好的建议,还是要先透彻了解足球,中国足球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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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一点心情 于 2007-7-24 04:57 PM 发表
楼主,你仔细想想,中国什么事没有行政色彩,没有行政干预!除非国家不想、或者暂时顾不上。再说,就是国家不想,社会上有的是人和组织巴不得想往行政上靠。
一句话,国家行政控制了整个社会几乎所有的稀缺资源 ...
嗬嗬,中国的足球比赛不看好多年。不论是中超还是国家队。以往只是看看新闻,完全当作娱乐活动。

现在可能只是自己的经历到这儿了,开始考虑这个问题了。然后发现自己底子太薄,嗬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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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 ven 的帖子

不瞒你说,我的硕士毕业论文就是写中国职业足球的法律规范问题,在对足球运动的一切有了初步了解之后,发现中国足球啥都没有,除了有一群无怨无悔、痴心可见的忠实球迷疯狂地贡献着自己的愚忠,挥洒着无尽的泪水和汗水之后,是迎接又一次伤痛和失落。
卢元镇老师有句话有点意思:中国足球带给国民唯一的精神贡献就是锤炼了大家的心理承受力!这样看来,楼主也算是得到高僧了!呵呵!
中国足球还要关注,但比赛就算了。重要的是看它社会成长的历程,而我们又能在其中做些什么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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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 ven 的帖子

“从法律角度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运动项目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国际足联也有相关规定:“各国联赛的最初所有权归各国足协。”那么根据以上法律法规,中国足协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足协有权独享足球联赛资源,包括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监督权4项权利。”

       我不知道这是您的认识,还是引文(刘勇,朱罗敬,《当前中国职业足球联赛中政府的作为与不作为》,2006)的观点? 就此,我做几点不同分析:
1.《体育法》第31条做上述规定就法律语言和行文内容来看,这是明显的行政授权行为,即将全国体育赛事的行政管理权授予运动协会。将行政管理权授予民间社团性质的行业协会,这是导致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畸形出生的直接原因,更是形成我国当前官民不分、管办不分、政企不分的万恶之源。就因为此,足协如此肆无忌惮,足球管理中心暗中操盘。可惜的是,这看上去像是法律的疏漏,不完善,实际上是中国立法长期存在的“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部门立法合法化”——大家不要忘记,《体育法》可是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拟出法律草案报批出台的阿!
所以,甚至可以这样认为,这样的立法是违反了法律公平、正义、民主、人权、秩序、安全的法治价值。从法理上说,第31条应是违宪条款,应予以废除或修改!

2.国际足联章程第71条第1款正是所谓足协的尚方宝剑,这一块内容的关键词是“最初所有权”,首先说中国足协确实拥有下属赛事的最初所有权,但一个赛事的建立,特别像是职业足球联赛这样大型的周期性的纯民间的商业赛事,很难想象没有社会资本的投入,会出现职业联赛的可持续发展,甚至连生存都是妄想!众所周知,要是当年政府有钱搞足球,也不至于委身向社会圈钱,所以说,体育行政部门也就是挂起一块招牌,给个政策,剩下的就坐等鱼儿上钩了。现在民间力量带着血汗钱和市场智慧真正参与其中,将一张空头支票抓建填满数字后,在年终分红时,足球行政部门突然说,“一切都是我的,谁也别动,听我的!”这话茬儿,越听越像是“王者归来”。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确定了我国民事活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在肯定职业联赛是民商事活动时,足球行政管理部门所作所为差得太远,恐有违法之嫌疑。更何况,市场经济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法则,实在搞不懂足球行政管理部门何以如此另类。既然现今的足球职业联赛早已不是起初的贫瘠土壤上的那根枯草,为什么施肥耕种者不能享受劳动果实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偏偏得归荒凉土地的所有者呢!

好,我们在深一步分析,国外的多数足协是怎么来的?我国的足协和人家一样吗?简单地讲,人家是从下而上长出来的,我们是从上而下栽出来的,长出的生命感恩大地母亲,栽种的身体永远偏向地上的皇恩浩荡。国外足协是联赛俱乐部广泛参与公选出来的,代表投资人根本利益的机体组织; 我国的足协则是由体育行政部分任命组建的民间组织,自然首要代表国家利益、部门利益。前者来源于民,回归于民;后者是来源于官,羁绊于民。
所以这样看来,中国足协实在有狸猫换太子之嫌,身心不一地利用着国际足联的尚方宝剑,挥斥方遒!

哈哈!评价完毕!请大家砸砖,俺抗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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