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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08年亚洲体育法学会国际研讨会——体育法治与奥运同行

2008年亚洲体育法学会国际研讨会——体育法治与奥运同行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暨亚洲体育法学会国际研讨会——体育法治与奥运同行
                           武汉体育学院  吕伟
        
     



   6月14号上午8:00大会在西体教学楼一层报告厅准时召开,主持人张海峰教授首先致欢迎词,欢迎与会的总局领导,学会的各位理事、会员以及参会的体育法学者。接下来是大会议程分别是:
1.        通过2008年新批准加入的会员名单
2.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会研究会会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肖天讲话
3.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剑做工作报告
经过一个小时的大会发言和工作安排以及对2007年全年工作会议的展望,让每个与会人员开始慢慢的找到会议的感觉,这次会议批准了8位新会员入会。张剑司长的报告中涉及大会未来的展望可以说让我们每一个体育法学人都为之振奋,他提出的对会员、理事成员建议一致通过了大会人员的好评,对于常常无故不参会的人员,对于没有成果的人员都要考虑出会,这种激励的标准使得大家都认为很有必要。对于学会刊物体育法规汇编的编定,总局政策法规司牵头加快编定的日程,对于法规司在体育法学研究的组织和策划核心作用应该进一步的加大,同时认为有必要拓宽网络等新型沟通平台。
  二、大会第二项亚洲体育法学会国际研讨会开幕式在上午9:00——9:30由总局法规司司长张剑做主持人做以介绍:
1.        介绍主席台来宾
2.        西安体育学院副院长周里致辞
3.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会研究会、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肖天致辞
4.        2009年亚洲体育法学会研讨会组织委员会会长、早稻田大学前校长奥岛孝康致辞
5.        韩国体育与娱乐法学会会长、东国大学教授延基荣致辞
三、大会第三项 集体合影
四、大会发言    主持人梁晓龙司长
1.日本体育法学会会长、日本体育大学教授 森川贞夫
2.韩国体育法学会会长、东国大学教授  延基荣
3.亚洲体育法学会轮值会长、西安体育学院教授 董小龙
4.国际体育仲裁院理事 LUCAS FERRER 先生
5.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奥组委法律部副部长 刘岩
五、亚洲体育法学会理事会  主持人 董小龙
                                             
下午14:30——17:30 第一分会场
   由来自沈阳体育学院的张贵敏教授作大会主持,第一篇报告的作者是希腊雅典大学副教授 亚历山大 《雅典奥运会的希腊国家法律体制》由于未能到会由来自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肖永平教授代为报告和点评,在肖老师的报告中我们了解到希腊对第28届奥运会的法律问题研究,内容涉及到希腊法律中关于筹办奥运会的责任主体、筹办负责人、安保中心等问题,同时对奥运场馆问题和奥运期间涉及到一般性的规定。第二篇报告人来自韩国中央大学的张在玉教授,其报告的是《体育选手的肖像权》,但会场上张教授修改了这一翻译,他认为形象权比肖像权更为合适和贴切。韩国的立法认为形象权是与人权有关的财产性问题,是一种专属于人身的权利,在研究中于美国和德国的立法对比中试图找到可借鉴之处,但最终未给予定性,美国的形象权所专属人身的财产收益可以转让和继承,而德国却规定不能转让和继承,其认为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最后谈到形象权与隐私权的区别,认为形象权是由隐私权发展而来,是一种隐私权的例外适用。第三篇是韩国建国大学的李在敬教授,他报告了 《一届成功奥运会的客观评判标准》。第四篇是来自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王学辉教授,《奥运场馆赛后利用的风险及其法律防范》。第五篇是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郭树理副教授,其报告的题目是《奥运志愿服务法律责任问题初探》,郭教授在大会上以一口流利的英语征服了在场与会人员,他与他的博士导师肖永平教授的两次问答更是令会场人员对他们师徒二人的缜密的法律思维和逻辑能力赞叹不已。
第二分会场
1.        来自国际体育仲裁院资深仲裁员、西班牙pinto ruzi and del valle律师做报告题目是《足球领域合同关系稳定的保护——以“韦伯斯特案”为例》。第二篇作者同样是来自CAS的仲裁员 efraim barak 《足球运动员的法律地位》 。第三篇来自天津体育学院的于善旭教授,题名为《中国体育竞赛赛风赛纪的法律规制》于教授认为公平精神的道德弱化,是需要规制的原动力,提出行业内部的规章无法解决异化问题,其希望通过在体育行业内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体育赛风赛季给予规制。第四篇来自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吴炜,题名为《裁判暗箱操纵比赛的法律思考》其通过对德国霍伊泽尔案件以及我国的龚建平受贿案提出我国刑法在设立罪名上对裁判员受贿问题无法定罪的困境,他提出希望设立商业受贿罪或者受贿罪,或者新增加违背公平竞赛罪、高薪养廉等方法减少在竞技体育中的犯罪问题。第五篇来自 潍坊学院法学院的朱文英教授,题名为《论裁判法律责任承担的基础》。
6月15日 上午8:00——10:30 第一分会场
  由来自武汉体育学院的张厚福教授作大会主持人,第一篇报告人是来自北京体育大学的闫旭峰教授,题名为《兴奋剂搜查若干法律问题研究》闫教授认为作为行业协会对运动行驶的搜查权有涉嫌公权力之嫌,不利于对人权的保护有违宪法。提出搜查程序的正当性等问题。第二篇来自山东农业大学法学院系的陈晓军教授,题名为《我国体育社团的法律调整》,其文章提到关于国家体育总局下属的运动管理中心,以及中华体育总会等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问题引发了与会人员的激烈讨论和关注。第三篇来自天津体育学院的闫成栋老师,题名为《北京奥运会赛会志愿者的地位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研究,其涉及到奥运者身份以及发生纠纷后如何解决的问题,志愿者是属于无偿帮工还是委托合同,以及是否能够适用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等问题。第四篇是来自苏州大学体育学院的博士陈华荣,题名为《诌议用尽体育行业内部救济原则》其在文中提出体育行业规则排斥司法介入,对运动的处罚有违宪之嫌,不利于对人权的保护,最为有意思的是对“用尽”和“用过”这两词的使用,他认为行业救济并不是必经之路,发生纠纷时运动员可以以诉讼或仲裁等方式有效合理解决,行业救济不是非要使用才能再寻求其他救济,因此其提出的用尽与用过一字之差但含义截然不同。

第二会场
  由来自中国政法大会的王小平教授作大会主持人。第一篇由来自河南大学体育学院的研究生 闫建华报告,题名《奥运电视转播权在我国的法律定位分析》,由来自北京的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的徐波律师给予点评。第二篇由来自西北政法大学的研究生高媛做报告,题名《奥运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初探》其在文中提出奥林匹克运动提供了解决体育纠纷的基本框架,是一个金字塔形式的纠纷解决模式,纠纷解决方式主要由各体育组织规章决定,但同时也受到各国内部法律环境制约,提出了对国际或国内纠纷来说,诉讼都是非常重要的解决纠纷的途径。第三篇来自中央财经大学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马法超,题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改的若干问题研究,由沈阳体育学院的教授罗嘉司给予点评,其在文中提到北京奥运后,条列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再具有实际操作性,择日修改当是应时之需。其提出条列修改应坚持一些基本原则,分别是:
1.        确立权利本位的立法宗旨
2.        注意与公众利益保护的平衡
3.        注意与其他标志保护的协调
第四篇是来自南京体育学院的研究生蔡明明,题名《对奥运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几个争议性问题的研究》其在文中设问:
1.        奥运知识产权的市场开发行为违反“反垄断法”?
2.        奥运知识产权是否具有“垄断性”?
3.        奥运知识产权的“垄断性”触及“知识产权滥用”?
4.        奥运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无法和谐共存?
以上是此次大会各个会场所作的报告和讨论,最后大会在天津体育学院于善旭教授的主持下进行闭幕会程,分别由来自湘潭大学法学院的郭树理教授和中国地质大学的何英教授作第一会场和第二会场的总结陈词。大会的最后一项是由亚洲体育法学会轮值会长董晓龙教授总结并致闭幕词。


[ 本帖最后由 后进生 于 2008-6-18 08:05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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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师弟,很有心啊!
免费替西体做宣传,咱们武体人就是大度。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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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一点心情也是武体毕业的吗?不知那一级的呀。呵呵,做这些只是希望资源可以共享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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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 后进生 的帖子

我们应该见过面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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