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学生运动员注册管理规定(试行)
2006-11-21 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学生运动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国学校课余体育训练工作的深入开展,保持学校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工作的连续性,进一步完善从中学到大学“一条龙”的学校课余体育训练体制,使学校成为培养体育人才的基地;充分体现全国学生体育比赛“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确保全国学生体育比赛公正、公平地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由教育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各单项体育分会所主办的全国大学生、中学生、职业学校学生运动会及各单项全国学生体育比赛。参加所有全国学生体育比赛的大学生、中学生、职业学校学生运动员必须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运动员注册卡》(以下简称《学生运动员注册卡》)参加全国学生体育比赛,以使所有全国学生体育比赛标准化、规范化。
第三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制定、实施。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负责对全国大学生、中学生、职业学校学生运动员申请注册的审批及核发《学生运动员注册卡》等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四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并经考生所在地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核、批准正式录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所在院校正式学籍,年龄在18至28(含28)周岁之间,在校在读的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学习成绩合格者,经学校同意均可进行大学生运动员注册。
第五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属地、市教育部门关于普通中等学校及职业学校升学考试、录取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所在中学,职业学校正式学籍,年龄在12至18(含18)周岁之间,在校在读的学生,学习成绩合格者,经学校同意均可进行中学生或职业学校的学生运动员注册。
第三章 注册分类
第六条 对全国在校大学生、中学生及职业学校学生运动员进行注册的运动项目现分为:
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手球、网球、橄榄球、棒球、垒球、毽球、田径、游泳、跳水、民族传统体育、跆拳道、健美操与艺术体操、体育舞蹈、击剑、自行车、棋类(中国象棋、国际象棋、围棋)、桥牌、射击、攀岩、定向越野、冰雪运动、水上运动、极限运动、舞龙舞狮
第七条 对全国在校在读的大学生、中学生、职业学校学生运动员的注册管理,分为“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异动注册”。办理学生运动员的注册工作,均以运动员所在学校为单位办理。
第八条 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对全国学生运动员的注册时间,分为集中办理和个别办理。每年集中办理一次,日期均为每年的九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因特殊情况需个别办理的运动员,应出据学校证明,在开赛前一个月必须完成注册工作。注册流程分别为学校注册申报、审批注册学校、运动员(首次、延续、异动)注册申报、省级管理部门审批、网上公示、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最终审批并核发学生运动员注册卡,整个过程共需要三十个工作日。
第四章 注册办法
第九条 “首次注册”是指符合注册规定的学生运动员首次在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办理注册工作,其具体办法、程序如下:
一、学校注册:以学生运动员所在学校为单位统一在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官方网站(网址:
www.sports.edu.cn)进行学校注册。经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确认后,获得登录名称与密码(登录名称与密码不得自行修改)。
二、运动员注册:由学生运动员所在学校的负责人持登录名称与密码进入学生运动员注册系统,将学生运动员资料按照网页上的提示进行填写,为学生运动员办理注册。
注意事项:
1、注册年限:根据教育部关于学制的规定,大学生运动员在校期间首次注册的有效期限分为1-5年、中学生运动员在校期间首次注册的有效期限分为1-6年,有效期限不能超出学生学制的年限。学校可根据运动员的实际情况对运动员的注册年限进行设定。
2、相关证明材料:在办理学生运动员注册时,需将学生运动员本人的学生证件(新生录取名册)、身份证件(无身份证的小年龄中学生运动员,须提供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贴有照片加盖公章的户口年龄证明、户口卡)及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等有关材料按要求扫描并上传至注册信息库。填写学生运动员基本信息时,必须与身份证件及学籍证明完全一致。
三、运动员注册资料的修改:各单位上报的注册资料在审核通过前可直接在网页上修改;一经审核通过,再做修改必须将相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上报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由注册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及修改。
第十条 “异动注册”是指已经办理“首次注册”“延续注册”的运动员因升学、转学以及项目变化等原因引起的运动员注册信息的变更。其具体办法、程序如下:
一、异动申请
“异动注册”由运动员升入或转入学校在网上提出申请,并提交运动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异动类别、异动原因等。
二、运动员资料的变更
经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批准通过后,运动员将重新自动进入未审核状态。提出异动申请的学校凭登录名称与密码进入运动员注册栏,在未审核运动员中可查阅、修改运动员的资料并重新提交(但学生运动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不能变更)。
三、异动分类:
1、升学:经注册并持有《学生运动员注册卡》的中学生运动员,升入新的学校后,由新的学校在网上直接申请办理学生“异动注册”手续,并提交变更后的运动员信息及新的学籍证明材料。经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审查批准后,对本人原《学生运动员注册卡》进行注销,另核发新的《学生运动员注册卡》。
2、转学:经注册的学生运动员(含“首次注册”和“延续注册”)原则上不允许改变所在单位(学校)。如符合教育部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需转学的运动员,必须及时将本人原《学生运动员注册卡》、经转出学校同意后办理的转学证明、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材料、报主管单位审批函等相关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报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审核,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体育协会或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同时由学生运动员转入学校在网上提交该运动员“异动注册”资料,经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审批后,另核发《学生运动员注册卡》。
第十一条 “延续注册”是指符合规定在校在读的学生运动员注册有效期限已满,拟继续注册者,需履行申请办理“延续注册”手续。规定如下:
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注册期限已满的运动员可直接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对已经超出规定学制年限却未能毕业的学生运动员,注册期限已满拟继续注册的运动员,须出据所在学校的书面证明材料,同时延续注册的年限只能为一年。
第十二条 注册运动员的审核: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体育协会或相关管理部门,凭登录名称与密码进入内部管理,在十天内对本地区申请办理“首次注册”、“异动注册”“延续注册”的运动员进行初步审核。
二、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审核
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注册管理人员对经过初步审核通过的运动员进行公示,以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大(中)学生体育协会、各个学校互相监督。公示期为十天。公示期结束后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对无异议的运动员在十天内再次审核并核发学生运动员注册卡。
第十三条 运动员的查询
在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注册的学校,凭登录名称与密码进入运动员查询系统,可直接查询全国所有运动员的注册情况。
第十四条 运动员的注销
经批准“首次注册”、“异动注册”、“延续注册”,并持有《学生运动员注册卡》的运动员如有效期限均已超过,而未继续按时履行申请“延续注册”者,则均将被视为自动注销(终止)注册。
第五章 注册管理
第十五条 在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登记注册的学生运动员,并持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核发的《学生运动员注册卡》方可参加全国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或各单项全国性学生体育比赛。
第十六条 《学生运动员注册卡》是全国学生运动员报名参加全国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及各单项全国性学生体育比赛必备的有效证件。
第十七条 学生运动员参加所有全国性学生体育比赛报到时必须按规定接受、交验本人《学生运动员注册卡》,由赛事组委会对参赛运动员的《学生运动员注册卡》进行核验,经确认合格者方能持卡参加比赛。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学生运动员所在学校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学生运动员注册登记,并妥善保管学校登陆名称和密码。对由于密码保管不利而产生的后果,学校自己负责。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运动员所在学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生运动员注册工作。因特殊情况需个别办理的运动员如在赛前一个月仍未完成办理学生运动员注册工作,对由此产生的后果,学校自己负责。
第二十条 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在受理学校注册、运动员首次注册、异动注册、延续注册时,将规定日期内做出回复,各学校均可上网查询学生运动员注册审批情况。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对定期公示各个项目学生运动员的注册情况,设立学生运动员资格举报专用邮箱,接受各单位的举报。
第六章 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全国大、中学生体育比赛的健康、有序发展,净化比赛环境,保证比赛公平、公正地进行, 对运动员注册资格的调查工作由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注册部门负责并提出处罚或处理建议,由赛事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公布决定;如对处罚有异议,可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上诉至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并由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对参赛运动员资格有异义时,该学生运动员所在学校应在秘书处下达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以放弃申辩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在受理运动员资格申诉时,申诉单位须提供书面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时交纳申诉保证金1000元;被申诉单位有义务提供调查所需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后由该赛事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公布结果。如对结果有异议,同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 各院校在申报学生运动员注册的过程中,必须要如实、准确地填写学生运动员信息,如出现擅自更改学生运动员身份证明(姓名、出生日期等)或利用假身份证以获得参赛资格者,一经发现取消该学生运动员的注册资格,停止该学校在该项目注册资质1年的处罚,并全国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各学校和注册学生运动员应服从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的统一管理,遵守学生体育竞赛、商务、宣传等各项规章制度,如发生违反以上规章制度的行为,由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相关管理部门视情节提出处罚建议,并取消该运动员或该校1-3年的注册资格;如发生拒绝参加或无故不参加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组团的国际性学生体育比赛的选拔、集训等,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将根据有关规定取消该运动员或该校1-3年的注册资格。
第二十六条 各学校不得擅自同意已在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注册的本校学生运动员代表其他学校参加学生体育竞赛,一经发现,将取消该取消该校此项目1年的注册资格,并取消该学生运动员的1-3年注册资格。对已注册的学生运动员个人擅自代表其他学校参加学生体育竞赛的,视情节严重取消该学生运动员1-5年的注册资格,并全国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对各地区所申报办理注册学生运动员的有关材料,在比赛前、比赛中以及比赛后对注册的学生运动员将进行严格监查,对冒名顶替、虚报年龄等弄虚作假的学生或学校,一经发现将取消该学生运动员1-5年注册资格,取消运动员所在学校该项目1年的注册资格。
第二十八条 凡在被取消学生运动员注册资格者,该学生运动员的《学生运动员注册卡》将自动注销,并不允许该学生运动员重新办理注册。
第七章 注册经费
第二十九条 对办理大学生、中学生、职业学校学生运动员“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和“异动注册”,每人须交纳成本及手续费人民币20元/年。
第三十条 对大学生、中学生、职业学校学生运动员“补办《学生运动员注册卡》”,每人须交纳成本手续费人民币20元/张。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注册规定》解释权属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
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
二○○六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