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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唐君毅〈体育军事法律教育之文化意识〉

唐君毅〈体育军事法律教育之文化意识〉

唐君毅全集 卷二十《文化意識與道德理性》

自序:……第九章论体育、军事、法律、教育四种文化活动。吾人以此四种文化活动,皆为保护人类文化之存在之文化活动。在此章,吾人对每一种文化意识,皆姑分为五型。而此四种文化与其他文化之关系,亦随文论及。在此章中之精要处,在论体育意识与军事意识之道德价值之处。而论法律意识之精要处,则在指出最高之法律意识应通乎礼。论教育之精要处,则在指出最高之教育意识为人类之人文世界、人格世界自求延续于自然所生出之文化意识一点。……

  第九章 〈体育军事法律教育之文化意识〉(连 载)

(一)   导言
(二)   体育意识与其五层级
(三)   军事意识与其五层级
(四)   法律之意识与其五层级
(五)   教育之意识与其五层级
(六)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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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导言

  吾人以上所论之人类各种文化活动[录者按:家庭、经济、政治、哲学科学、艺术文学、宗教],皆可只有内在之目的,不须有外在之目的。此所谓可只有内在之目的者,即谓吾人从事上述之文化活动之任一种时,吾人皆可只求实现该文化活动所欲实现之价值,以求该文化活动之完成,而不须兼以实现其他文化活动之价值,以辅助其中文化活动之完成为目的。如吾人在学术活动中,可只以求真为目的,而不须兼以得经济利益为目的。艺术活动中可只以求美为目的,而不须兼以作政治宣传为目的。政治经济活动中,只以求权利之正当分配为目的,而不须奉行神之意旨等。然在吾人之体育(包括医术)军事法律教育诸文化活动中,则吾人恒是抱有一外在的文化目的。

  吾人从事体育运动法律教育之文化活动,恒自觉是为吾个人或社会之其他各种文化活动之目的之达到。其中体育之炼养身体,乃为使精力增加,而促进人之各种文化活动。军事之保卫一群体一国家之存在,乃为保卫人之各种文化活动。法律维持社会之秩序,乃为维持人之各种文化活动。教育以文化陶冶个人,乃为延续人之各种文化活动。故如非为促进、保卫、维持、延续人类之文化,则体育军事法律教育,皆不得成为文化。而若无此四种文化,则其他种之人类文化,亦无以自己支持其自身之存在,以形成一人类之文化世界。故此四种文化,在上列之诸种文化外,自成一组。对此四种文化活动之意识,如加以分析,则其所欲实现之价值,若皆不外其他文化活动之价值,而其本身之价值,遂宛若成纯形式的、工具的、而非本质的、目的的。而实则其本身之本质的目的的价值,即在其形式的工具的价值之中,而一一各为一独特之文化意识,亦一一各有其所实现之独特的道德价值,今依次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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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体育意识与其五层级

  吾人今以体育一名概括一切关于身体之操练,不仅西方之所谓运动竞技在其内,中国之所谓拳术及其他道家之修养身体之法,及印度之瑜伽中之修养身体之方法,亦在其内。体育之为文化之一种,恒为所忽略。而论体育者,亦恒以体育之起原为人之动物性的保存身体增加精神之本能。若体育而果只原自人之动物性的保存身体增加精力之本能,体育诚不能列为一种文化。然实则人之从事体育之活动,盖罕有只为求保存身体增加精力者。人于此恒自觉是为保存身体增加精力,以从事其他政治学术经济之事业活动。即专门之体育家,亦非只有保存其身体增加其精力之动机,便能成体育家。

体育家之操练其身体,必先有一种使其身体达何种健壮之标准之理念。此理念即非动物所能有,而亦非人之动物性所能诞育,而在体育家从事操练其身体时,必规定种种身体动作之方式,而先意识的把握之,以之规定身体之动作。此种意识的把握与以之规定动作之意志,亦非动物性本能。吾人须知,当人怀抱一强壮之标准,并以一定之动作方式,从事体育之操练时,吾人正首须节制吾人身体之乱动,及贪安逸,由休息以积蓄精力之自然本能。此中即有一动物本能之超越。而吾人之悬一强壮之标准,为吾人身体所欲达之目的,而以达此超越之要求中,均含一种道德价值,而显体育之活动为一种超越此身体现实状态之意识。而此二种超越之要求中,均含一种道德价值,而显体育之活动为一种超动物本能之精神活动文化活动。

吾人如深察体育家之意识,吾人恒发现体育家之不断提高理想之身体之标准,且恒变化其操练之方式,而以之规定身体动作,并或以对其身体之动作能随意加以支配,为最高之理念;即知体育家之深心之要求,仍为成为一处处以理念支配其活动,以表现能自己超越之道德理性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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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之操练之意识,一方与经济意识相接近,一方与艺术意识相接近。

经济意识为求物质之利。基本的求物质之利之方,为通过为工具之物之质力之消费,以生产出更多之物。体育意识为求自己身体之强健。身体质力之量之增强,亦可谓为一种求物质之利。惟其方法则为通过现在之身体之运动,而消费现代身体之质力,以使将来之身体有更多之质力。

艺术意识为客观化吾人之理性,表现之于有色声之物质。而作体育之操练时,吾人之以动作方式之理念,规定吾人身体之动作,使之表现整齐秩序之动静形式,亦即客观化动作方式之理念,于身体之物质之运动,舞蹈为艺术,故体育亦通于舞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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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体育之活动,毕竟与经济活动艺术活动不同,而有其独特之地位者,即在经济活动艺术活动中,吾人所欲得之物质之利或所欲创造之艺术品,皆在吾人之身外。即其所成就者为客观之物。而在体育之活动中,则吾人所欲成就者,乃为吾人自己之生命之表现之身体之未来状态。作为艺术之舞蹈与作为体育之运动之不同,即在吾人舞蹈时,吾人乃意在使吾人身体表现跳舞之美,吾人乃以「如是舞之身体之现实存在」为最后之目的。且视「如是舞之身体」为一客观物。而在体育之运动中,则吾人不以依如是方式运动之身体之现实存在为目的,而以由此运动所达之合某强健标准之未来身体之状态为目的。

因体育之活动所欲成就者,直接在为吾人之生命表现之身体之未来状态,故使抱其他文化理想,从事其他文化活动者,恒鄙视体育之文化活动之地位。然自另一方面言,则体育之活动正是一贯注于吾人之自然生命之核心之一种精神活动文化活动。盖体育之活动之至少须以保持健壮增强身体为目的,即以保持或增强身体之生命力之未来为目的,而为一种生命之自己建设之活动。吾人之自然生命原是不断耗费其力量,复自然求补充,以自己建设者。然此种自然的自己建设,只为动物性或生物性的,而藉体育以自己建设其生命,则为依一健壮或强壮之标准之理念,以自觉之动作方式操练身体,以自己建设其生命,而为自觉性的表现精神价值道德价值的。人如只有其他之文化活动而无体育之活动,则其文化活动亦是自觉性的,表现精神价值的道德价值的。然其为客观文化目的之达到,所耗费之自然生命力量之补充,如只循自然之方式,而未受自觉的理念之领导,则彼仍未能真主宰其自然生命。然克就其操练之意识本身而论,因其是以「为自觉的理念所领导的生命力量之补充历程」,代替纯自然的生命力量之补充历程,其所表现之精神价值道德价值,仍未必较其他文化活动所表现者为低。由是而纯粹之体育家在文化上之地位,不必较其他文化工作者之地位为低,亦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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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吾人如了解体育之意识,乃一以自觉的方式规定身体之动作,而自己建设生命之意识,则知体育意识之发展,可有下列诸历程。

  (一)  体育意识之最低,即为上述之只自觉的求健康之保持。此即自觉吾人之自然性生命之自然的补充历程,而加以自然的肯定之始。吾人之自然的肯定此历程,即同时望此历程之延续其常态至未来。是即为求健康之保持。此中有一未来的此历程之存在--即健康--之预想,即见吾人之自然心对纯粹现实生命状态之超越性,与吾人之有自然的建立生命之意识。

  (二) 体育意识之较高者,即上述之吾人求未来身体精力之强壮。吾人之求健康,只为求未来身体之状态之保持其常态。此中吾人对于未来之身体状态之理念之内容,只为重复吾人之原有之常态之身体壮态之内容,而无所增益。而在吾人求未来身体精力之更强壮时,吾人关于吾未来身体精力之内容之预想,即有增益于吾人原有之常态之身体状态者。故此种求身体之强壮之意识,乃一种更高一层之自觉的建立生命之意识。

  (三)  体育意识之更高者,为求长寿之意识。求长寿之意识与求强壮意识之不同,在求强壮之意识中之求身体强壮,即求身体之力量之增大。身体之力量增大,见于身体之转动外物,忍耐寒暑,胜任繁剧方面,亦即见于身体之物质与其他之物质之交感中。而求延寿之意识,则为求生命自身之延续其历程,至于长久而不断。吾人须知身体之物质,与外界物质之交感,恒为一自然现象。吾人之求身体之强壮,不外求吾人之身体更堪任多物之交感。则求强壮之理想中,自觉的建设生命之意识,乃随顺自觉的身物交感之势而呈现之意识,尚未能超越此,而成为更纯粹之自己建设生命之意识。人在求延寿之意识中,则不以身体之强壮而利于身物之交感之本身为足贵,而以此生命历程自身之延续,为其理想之内容,于是成为更纯粹之自觉的建立生命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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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通常言体育之意识,不外求健康强壮延寿三者。其中以延寿之意识为最高,而今一般之体育可能达到的目的,亦罕出此三者之外者。然窍实而谈,则通俗之延寿,实非最高之体育意识。真正最高之体育意识,乃中国之神仙家,印度关于身体之瑜伽行中之体育意识。此种体育意识,乃体育意识之充类至尽所必然发生,而其具体的实现,亦非原则上不可能者。此即由延寿而发展为逢老还童以逆转自然生命之方向,由于身体强壮而发展为使身体成为一不可毁,复可自由变形之物--如所谓神仙--之体育意识,盖吾人延寿理想之为一自觉建设生命之意识,乃自觉的顺生命之伸展而求其伸展之相续。亦即求一种状态之生命之恒存。求一种状态之生命之恒存,即求生命状态之重复。吾人能有求生命之状态之重复之理想,即可有求吾人生命之自幼至老之历程之本身重复之理想。由是而人可有重还至幼,以重复度生命之理想。又可有长保不老之境长住幼年或壮年之理想。原自变其形状的理想至于极,即成求身体化为不可毁,而能自由变形之物之理想。故神仙家与印度修瑜伽行者之求归于婴儿,代其身体成仙成神而游于太虚,为金刚不坏,而变化无方之物,乃体育意识发展至最高之形式者。而此种理想之能具体实现至何程度,固尚难言。然亦非原则上之不可能,应为可逐步达到者。盖吾人只须承认吾人之身体可经体育之意识之领导,而使之改变其自然状态自然寿命,则由此意识的领导而发生之改变之效用,原则上应为可逐渐扩张,而不能先验的指出其限度之应在何处者。吾人今之生命历程固为不可逆转,不能停于不老之阶段,而吾人之身体,亦似有不断改变之定形。然此实与吾人之意识可思维愿望一能逆转或能不老之生命历程,吾人之意识可思维愿望吾人之身体成任何形状一点相矛盾。吾人若承认凡矛盾皆应化除且当能化除,兼信一切物体乃依于一本体而存在,或为同一物质之不同形态之表现,而可相转变,则人之身体之返老还童或不老而变形,亦应为可能者。

  (五)  吾人以上所论者限于纯粹之体育意识。而一般之体育意识皆包含其他之文化意识。如于运动中表现一种美,即含艺术意识。藉运动以训练公平之竞争之习惯,即含政治道德之意识。藉运动以练习灵敏与机智,以培养人之思考真理之能力,即含学术意识。此即见体充之意识,原与其他文化意识相通。人之训练其身体以增强体力,原所以供文化活动精力活动之用。故通常之体育意识,皆不能免于包括其他文化意识。即学神仙之长生不死之意识中亦包含觉如是之生存,可欣赏更多天地之美之艺术意识,并藉如此之生存以作更多之利人之事之道德意识,及知宇宙之真理之求真意识等。而此包含其他文化意识之体育意识,乃较一切抽象纯粹之体育意识皆高。而最高者则为以体育训练所增强之强壮寿命等,皆全用于其他之文化活动精力活动之目的之意识。此则体育意识之超乎体育意识之本身,亦即体育意识之完成其本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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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老关于体育的见解非常独到啊!是哪本书呢?《中国文化之精神价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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